转口贸易的结算--转让信用证正确处理关键点
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规定本行将信用证所有或一部分转让给第2受益人,应递交转让委托书和全套信用证正本。
(一)对转让信用证的核审
1.信用证务必确立标明是“可转让的”,其余一切描述均叙述视作可转让。
2.本行应是信用证授权付款、担负延期付款权责、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者在公开化议付信用证中被特别授权的银行。
3.如信用证未禁止一部分装运/支款,可分成若干个一部分各自转让(转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不然只有一次所有转让给一个第2受益人。
4.如转让信用证限制了转让范围,应按规定办理。
(二)对转让委托书的核审
1.委托书需确立对
转让信用证项下改动的整改意见(如增、减额的改动正确处理,是不是保留不通告第2受益人的自主权等)。
2.委托书是不是说明首位受益人保留以本身的汇票及发票更换第2受益人的汇票及发票的自主权。
3.委托书是不是说明以首位受益人名称更换原申请人名称。
4.委托书中首位受益人务必声明确保在转让银行通告换单时及时来办理。若无法在转让银行初次规定时办理,转让银行有权利将所接到的第2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不会再对首位受益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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